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嚴格落實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粵財采購〔2025〕13號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落實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制度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強調如下:
一、落實規范收取保證金的規定
(一)規范收取行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取保證金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可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在保障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開展的前提下,選擇是否收取保證金。不得擅自增設保證金種類、提高收取比例或設置不合理條件。
(二)規范收取標準。采購文件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不得超過法定比例。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誠信供應商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
(三)規范收取形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支持供應商以電子保函代替保證金。供應商可通過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金融服務中心在線辦理電子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業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證金。
二、落實及時退還保證金的規定
(四)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五)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文件未要求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不得將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采購合同的條件。不得將履約保證金轉為質量保證金。
三、落實健全保證金管理機制的要求
(六)健全制度規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健全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規范,將保證金退還工作納入采購項目管理流程,將保證金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對供應商提出的保證金退還咨詢和異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及時予以回應和處理。
(七)實施動態管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建立保證金管理臺賬,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詳細記錄每筆保證金的收退情況,加強對保證金的全流程監督,確保賬實相符,全程可溯。嚴禁截留、挪用、滯壓保證金。
四、落實保證金清理清退的要求
(八)定期組織清理清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保證金管理相關規定,每年定期開展保證金清理清退工作,對歷史沉淀的各類保證金全面清理排查,逐一核實情況。
(九)分類妥善處置。對于自查發現應退未退的保證金,應及時進行清理清退。對于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自行選擇在報紙、采購人官方網站或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滿后無人認領的保證金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上繳采購人同級國庫。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保證金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管,將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情況作為常態化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暢通供應商投訴救濟渠道,對未按規定落實保證金管理和退還相關要求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30日
